锦泰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026        证券简称:锦泰保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同意 13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规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
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
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
量和规模。

  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关联交易应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
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方

    第七条 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公司和重要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 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八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公司有影响,与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直接或间接买卖
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或投资基础资产包含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等。

  (二)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审计服务、精算服务、法律服务、咨询顾问服务、资产评估、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租赁资产等。

  (三)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赠与、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四)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以上的交易。

  一个年度内公司与单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若为 E 级,则不得开展资金运用类、以资
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应当订立书面交易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投资业务、购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面向单一投
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业务时,应在相关协议或投资指引等文件中至少明确以下相关内容:

  (一)关联交易识别的沟通协调机制,关联方信息档案更新与维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二)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穿透识别责任。


  (三)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报送、信息披露等的职责分工。

  开展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业务时,在投后管理等业务环节需要与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提供方明确双方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上的责任和义务,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三章关联交易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立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审查和风险控制。关联
交易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季度报告,并审议在授权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经理层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包括合规及风险
管理部(责任追究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行政管理部(招采中心)、组织人事部、资产管理部(评审中心)、财务部(财务中心)、团体业务支持部、政企业务部、团体业务运营部、健康保险事业部、再保险部、个人业务运营部、个人业务支持部、理赔部、农险业务运营部(乡村振兴部)、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信息规划与数据治理部、人力资源部、战略企划部、审计部、产品精算部等部门。
  合规及风险管理部(责任追究办公室)为牵头部门,设立关联交易专岗,负责牵头组织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主要负责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数据的汇总、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对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关
注、识别、监控与管理,各部门整体职责为:

  (一)识别、审查、统计、报告本部门或本管理条线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识别、更新、报告本管理条线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信息;

  (三)初审本管理条线的重大关联交易,并向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岗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识别、更新、核验、认定本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的基于股权关系产生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信息,以及与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外部董事及监事关联方信息,同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合规及风险管理部(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在报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变更等申请时,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况;同时牵头负责关联交易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收集、识别、更新、核验、认定本办法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的除基于股权关系外,公司内部产生的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信息,同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合规及风险管理部(责任追究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资产管理部(评审中心)负责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报告、
并按程序提交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审查,以及按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检视;并依据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及风险控制相关机制,确保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财务中心)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对关联交易数据、
交易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依据会计制度开展关联交易相关管理与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规划与数据治理部负责为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建设运行
提供必要支持;必要时根据相关要求提取关联交易数据。


    第三十条 各分公司应协助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管理相关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向条线管理部门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信息;对管辖范围内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必要性、合规性、公允性负责;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要求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生关联交易事项的条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实质性审查,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生关联交易的相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关联方的识别、报告、信息收集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关联方识
别及更新工作,各部门、各分公司依据本办法配合实施。

  各部门、各分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疑似关联方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及时向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岗进行确认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资产转移、保险资
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董事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应在其任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关联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对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