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或持股不足 5%但是对公司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其持股达到 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告关联方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述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董
事会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并报告关联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报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股东变更等申
请时,应承诺按照规定报告其主要关联方的情况。相关报告人应如实报告,不得瞒报、漏报、错报。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方档案更新工
作,各部门、各分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配合实施。

  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方、重大关联交易、季度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瞒报、漏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持续加强关联交易信息化建设,提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强化大数据管理能力。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及金额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
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价格。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应当条件公允,明确交易对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
必要时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其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参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所确定的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以确定的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就保险业务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该严格执行
保险业务规定,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且原则上应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并应执行公司业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业务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关联交易协议的谈判与签订和认定
关联交易价格,初步确认该项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并为关联交易审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所需的财务信息和数据。

    第四十四条 关联交易金额以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
方式如下:

  (一)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其中,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且基础资产不涉及其他关联方的,以发行费或投资管理费计算交易金额;买入资产的,以交易价格计算交易金额;

  (二)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三)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以资助金额、交易价格、担保金额、标的市场价值等计算交易金额;

  (四)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
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公司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
产的 25%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的金额较低者;

  (二)公司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 30%;

  (三)公司投资单一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 30%;

  (四)公司投资金融产品,若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公司购买该金融产品的份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发行总额的 50%。

    第四十七条 公司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
制。对于非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在预计将超过监管规定或公司制度的上限时,应及时履行相应报告审批程序确保业务正常开展;对于预计将超限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审慎继续开展相关关联交易,确保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余额比例符合监管规定。

                  第六章关联交易审查及禁止性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
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记录应当清晰可查。

                      第一节 一般关联交易审查

    第四十九条 一般关联交易原则上按季度向总经理办公会报告,报关联交易
控制委员会备案。

  保险业务类一般关联交易,按公司核保、核赔相关程序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累计交易金额是否将超限等。

  非保险业务类一般关联交易,公司授权由发生关联交易的部门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累计交易金额是否将超限等。


  上述被授权人员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根据异常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报告经理层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二节 重大关联交易审查

    第五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在办理具体业务或项目时预计交易金额或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提示预警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应提前告知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岗。

  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部门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金额、比例;以及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必要性,其关联交易结构应清晰,不存在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
  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2/3 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保险业务类交易,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预计将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由交易发生部门或条线管理部门按审批流程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在关联交易协议签署后次日向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报备协议和相关会议决议资料,由关联交易岗在协议签署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

  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预计将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由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按审批流程提交公司决策会议并向关联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报送。

    第五十一条 重大关联交易审批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内容为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目的、必要性、定价机制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重大关联交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穿透交易架构图。


  2.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3.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4.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投资信托计划、债权或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应当说明投资标的以及基础资产情况。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应说明前次的交易价格。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说明被投企业名称、业务模式、盈利预测、主要资产情况及公司与关联方间关于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的方案等。

  5.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季度末征信评级等材料。

  6.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且金额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穿透计算。

  7.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基础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文件,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二条 除监督管理机构允许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担保行
为及为下属成员公司担保外,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
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如公司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会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
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
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统一交易协议审查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
议的提供服务类、保险业务类及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关联交易,可以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在签订统一交易协议时,原则上应当在协议名称页明确标注“统一交易协议”,如不符合市场惯例或与其他规定冲突时,可通过增加附页的方式予以标注。

                      第四节 日常关联交易预估

    第五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五十七条或者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对于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自然人之间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同一关联法人之间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 对于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方之间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同一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交易。

                          第五节 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资产代持、
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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