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
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

    第六十一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并及时向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报告关联交易信息,不得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
师事务所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报告及披露

                        第一节 关联交易报告

    第六十三条 关联交易发生部门、机构对关联交易报告和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合规及风险管理部(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报告
形式要件审查,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报送。

    第六十四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逐笔向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须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报告内容
至少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穿透的交易架构图、交易目的、交易条件或对价、定价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投资信托计划、债权或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的,应当说明投资标的以及基础资产情况。

  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资产、股权或其他权益的,应说明前次的交易价格。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应当说明被投企业名称、业务模式、盈利预测、主要资产情况及公司与关联方间关于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分担的方案等。

  (四)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上季度末征信评级等材料。

  (五)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六)交易协议以及交易基础资产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文件,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七)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每月度结束后
10 日内统计或核实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方信息、关联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类型等,对各自涉及关联交易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负第一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易岗根据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确认后的关联交易数据等信息,汇总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组织形成年度专项报
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第六十九条 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30 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由关联交易岗按相关披露流程报董事会办公室。

  按照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由承办部门按披露要求及流程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在签订交易协议后 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网站等逐笔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但在统计关联交易金额与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 50 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单笔交易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公司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公司可以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在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均按
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等情形,公司
将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情况由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关
联交易日常监督或专项审计中可以提出纠正建议,可以对存在失职行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及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
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与间接持有。

  重大影响,是指对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控制,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 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 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公司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书面协议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法律认可的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合规及风险管理部(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解
释修订。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锦泰财发〔2023〕18 号)同时废止。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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