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洁工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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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6770      证券简称:创洁工贸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苏宁采购中心”)、南京魅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魅然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易购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4203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根据公司今日收到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传票,此案开庭时间变更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

  主要负责人:戎金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诉讼之合同对手方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南京魅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昌苏宁红孩子母婴用品采购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逢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诉讼之合同对手方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峻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诉讼之合同对手方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苏宁采购中心是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设立的分支机构,被告南京魅然公司是被告苏宁采购中心的下属企业。原告公司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从 2015 年就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南京魅然公司成立后,与被告苏宁采购中心同时负责苏宁易购网上平台的采购业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的约定,原告公司负责向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南京魅然公司供应母婴类产品,主要是帮宝适品牌。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南京魅然公司从原告公司采购的商品均通过苏宁易购平台等渠道进行售卖。

  原告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商品供应与交付义务,并按照合同结算规定在约定账期内履行了对账、结算单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票据邮寄等结算义务,但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南京魅然公司并未以现汇结算,而是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结算,但相关票据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11,512,260.54 元,故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南京魅然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11,512,260.54 元及逾期利息(以 11,512,260.54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9 月 6 日至货
款付清之日,按 1.3 倍 LPR 计算);

  2、判令苏宁采购中心返还质保金 10000 元;

  3、判令被告苏宁易购集团对苏宁采购中心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令苏宁易购集团对南京魅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苏宁采购中心与被告南京魅然公司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 24,901.45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4,901.45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公司质保金 10000 元;

  三、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不足以承担上述责任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魅然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 11,487,359.0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1,487,359.09 元为基数,
自 2022 年 1 月 11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0874 元,由被告苏宁采购中心、苏宁易购集团负担 197 元,由
被告南京魅然公司负担 90677 元。
(二)二审情况

  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4203 号民事判决,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收到了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出具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次公司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4203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第五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一苏宁采购中心对南京魅然公司应支付的11487359.09 元(含未兑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11461422 元、货款现汇 25937.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三苏宁易购集团对被上诉人一、二的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苏宁采购中心、南京魅然公司、苏宁易购集团全部承担。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此案开庭时间
变更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上午 09 时 30 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后续公司将根据案情进展及时更新披露。公司将会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案是公司的应收账款,收回后将对财务产生积极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 01 民初 4203 号民事判决,
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此案将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上午 09 时 30 分,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公司将根据上诉案件进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4)苏民终 1488 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

                                        武汉创洁工贸洗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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