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 (五) 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 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邮寄资料; (六)说明会或新闻发布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现场参观; (十)其他沟通方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与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和争议时,应尽可能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期不少于 30 日,如果 30 日内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有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1 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2 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 1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清偿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 争端解决机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章程第二百○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债务性融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六)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公司主管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 “超过”,都包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高于”、“多于”、“未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宝来利来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