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大连西太平
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
从上表可知,重合客户和供应商,采购的主要内容为有价废催化剂,销售
的主要内容为无价废催化剂处理、铂金、含银料。
采购价格的确定与其他采购方保持一致,采购价格按照主要成分、重量、
含量参考市场定价制定,采购价格与其他采购方无异。
销售价格的确定与其他销售方保持一致,销售价格按照主要成分、重量、
含量参考市场公开牌价制定,销售价格与其他销售方无异。
(2)是否符合同行业公司惯例
同行业公司未公开披露客商重合等信息,但同行业公司分别向同一交易对
象采购有价废催化剂和提供无价废催化剂处理在行业内普遍存在,因此,少量
客商重合符合同行业公司惯例。
2、重合的客户与供应商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
代垫成本费用、利益输送、资金体外循环等情形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序 存在 存在 存在 存在 存在
号 公司名称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关联 资金 代垫 利益 资金
关系 占用 成本 输送 体外
费用 循环
1 中国石油天然气 国务院国有资产 国务院国有资产 否 否 否 否 否
集团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
徐州浩通新材料
2 科技股份有限公 夏军 夏军 否 否 否 否 否
司
3 辽宁虹京实业有 葫芦岛虹京企业 陈晓俏 否 否 否 否 否
限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盘锦北方沥青燃 辽宁宝来企业集 辽宁省人民政府
4 料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 否 否 否 否 否
理委员会
5 沈阳石蜡化工有 沈阳化工股份有 国务院 否 否 否 否 否
限公司 限公司
盘锦浩业化工有 辽宁锦城石化有 辽宁省人民政府
6 限公司 限公司 国有资产监督管 否 否 否 否 否
理委员会
7 宝来利安德巴赛 冯昊 冯昊 否 否 否 否 否
尔石化有限公司
根据上表列示客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报告期内重合的客户与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与报告期内客商交易均有真实业务背景,往来金额为采销合同约定金
额,货款收支方式均为银行对公转账,公司不存在重合客商代垫成本费用、资
金占用、利益输送、资金体外循环等情形。
3、客商重合的交易实质是否为委托加工业务,公司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
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
大差异。
(1)客商重合的交易实质是否为委托加工业务,公司按照总额法还是净
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客商重合的交易实质大部分业务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少部分属于委
托加工业务,公司客商重合交易金额、交易内容、是否属于委托加工情况具体
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 2023年度 2024年1-5月
重合的客户和供应商 收入金额 销售内 采购金 采购内 收入金额 销售内 采购金额 采购内 收入金额 销售内容 采购金额 采购内容
容 额 容 容 容
1,328.99 无价废 无价废 2,403.82 铂金、铂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委托加 催化剂 97.66 有价废 434.73 催化剂 14,721.89 有价废 (委托加 加工、 1,501.98 有价废催
有限公司 工 处理、 催化剂 处理 催化剂 工 无价废催 化剂
204.71) 铂加工 179.89) 化剂处理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 - - - - 259.35 含银料 - - - - 387.18 铂金
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虹京实业有限公 - - - - 309.20 - - - - - 178.29
司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 无价废 有价废 无价废 有价废 无价废催
限公司 193.87 催化剂 172.61 催化剂 145.74 催化剂 42.06 催化剂 78.96 化剂处理 - -
处理 处理
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 无价废 无价废 有价废 无价废催
司 46.18 催化剂 - - 114.48 催化剂 253.89 催化剂 10.67 化剂处理 - -
处理 处理
盘锦浩业化工有限公 无价废 无价废 有价废 无价废催
司 46.85 催化剂 - - 74.71 催化剂 243.00 催化剂 18.56 化剂处理 - -
处理 处理
宝来利安德巴赛尔石 无价废 有价废 无价废催
化有限公司 - - - - 69.72 催化剂 247.63 催化剂 5.01 化剂处理 - -
处理
合计金额 1,615.89 - 270.27 - 1,407.93 - 15,508.47 - 2,517.02 - 2,067.45 -
占当年收入和采购的 12.05% - 2.41% - 9.79% - 47.98% - 31.33% - 29.09% -
比例
根据上表可知,重合的客户和供应商,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少量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业务收入占重合客商收入占比较低。
1)就单笔业务而言,重合客商交易中,仅委托加工业务收入按照净额法,其余交易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规定,企业
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委托加工业务,公司不拥有原材料的控制权,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加工服务,因此不具备主要责任人的身份。
非委托加工业务,重合客商每笔业务均为独立的业务,采购、销售均为独立的不相关业务,不存在业务连贯性;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且为交易的主要责任人,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就单个重合客商而言,公司对客户和供应商重合的情况会分开核算的业务,不存在收付相抵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客商重合的交易实质大部分业务不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少部分属于委托加工业务;委托加工业务,公司不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仅提供服务,按照净额法核算;非委托加工业务,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且为交易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各类业务分别按照净额法、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
同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