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的关联交易, 2.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且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的。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 5.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交易事项。但是,如果出席董事会的非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30%以上,且 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则应提交公司股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 3.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事长,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超超过 15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 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并达到本章程第四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的,应 十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准。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 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董事会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部分职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但交易产 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2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6.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7.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易, 且总经理本人或其近亲属为关联方 的。 8.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但是,如果出席董事会 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则应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 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 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 理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 案,报董事长,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方 可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 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 当提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 决定公司的下列事项须由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有表决 权的董事通过: 1. 决定公司或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经 营计划和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 2. 决定公司或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的利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选择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 对公司或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合并、 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解 散、清算做出决议;除本第一百一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公司或控 股及参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以及收 购、兼并项目;公司或控股及参股子 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的贷款 或借款。 5. 公司或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引进新的 投资者以及选择上市地、财务顾问或 IPO 承销商、保荐人等; 6. 修改公司或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章 程; 7.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负责财 务的副总经理; 8. 除本第一百一十一条(二)款规定 以外任何超过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9. 除本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以外公司单笔超过 300 万元的支 出; 10. 除本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以外对公司超过 50 万元或金额超 过公司净资产 5%资产的处置(包括但 不限于出售、转让、赠与、放弃、损 坏、抵押、质押等)。 (四)除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股东大会的决 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等董事会部分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准。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 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审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除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本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担保事项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需经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须经出席董事会 保。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决议。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保。 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及时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向各股东提供下列信息: (一)在每个日历月度结束后 15 天内 提供未经审计的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准备的该月公司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经营 月报; (二)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 30 天内 提供未经审计的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准备的季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经营季 报; (三)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 120 天 内提供经董事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 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审计的年度财务 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和经营报告; (四)在每个财务年度年结束前 30 日 内,提供下一财年的年度预算及公司 运营计划; (五)按照股东要求的格式提供其它 合理的统计数据、其它业务和财务信 息,以便股东被适当告知公司的信息 及保护其自身权益; (六)向每一股东提供相同的文件或 资料; (七)及时提供股东希望知道的与股 东利益相关的公司情况; (八)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股东有权 在认为合适的时候检查公司的财务运 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会计凭 证、帐薄等单据和凭证,以及查阅财 务系统,但董事会不得无理由拒绝作出 批准。公司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由股东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票进入依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的半年 起 2 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 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内容的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监会规定内容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记载中国证 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监会规定内容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编制 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市级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依法披露,公 报刊媒体公布。 司指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内在报纸上公告。 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单。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