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862 证券简称:兴洋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 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如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 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 确认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须经 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 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辅导备案申请时,应及时披露相关 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