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 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六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 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二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 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 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公告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履行职责 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 作为公司档案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保存。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 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 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