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以决议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六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主办券商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六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三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七十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