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 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甲方将 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 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 息年度的利息。 (4)乙方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其自行承担。 (十四) 转换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安排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甲方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 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 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 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充安排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次发行终止的,则甲方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已缴付的 认购款,并按照同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在甲方指定账户期间的利息。 (十六) 风险揭示条款 1、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前,乙方应认真阅读《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等有关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并密切关注相关制度调整。 2、甲乙双方均确认知悉本次发行尚需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尚需取得全国 股转公司同意本次发行的函后方可实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向认购人分别作出如下风险揭示及声明: (1)【条款复杂多样】定向可转债条款复杂多样,不同定向可转债之间条款存在较大 差别,且不排除后续存在条款变更或实施的相关风险。 (2)【价格波动的风险】定向可转债价格受发行人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及回售 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交易机制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出现价格大幅波 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价格低于面值的情况。 (3)【赎回的风险】当定向可转债满足可转债认购协议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 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定向可转债。定向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市场价格差异 较大,投资者需关注可转债认购协议约定的赎回条款及赎回有关风险。 (4)【强制转股的风险】部分发行人可转债定向发行说明书约定了强制转股条款,当 发行人股价持续高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发行人有权将满足解锁条件的定向可转债按照 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化为发行人普通股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 书中约定的强制转股条款有关风险。 (5)【错过回售期的风险】当满足可转债认购协议约定的回售条件时,乙方可在回售 期内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已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乙方应当关注定向可转债的 回售期限,以免错过回售期。 (6)【本息兑付风险】当满足可转债认购协议约定的回售条件时,投资者可在回售期 内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已解除限售的定向可转债。投资者应当关注定向可转债的 回售期限,以免错过回售期。 (7)【转股期限风险】定向可转债不能在存续期内随时申请转股,进入转股期后,投 资者方可通过转股申报将定向可转债申请转换为发行人股票。转股期由发行人根据定向 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等确定。投资者需关注转股价格、转股期限等有关 安排。 (8)【摊薄回报的风险】如转股期间较短时间内发生大规模转股,可能导致发行人当 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如发生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可能导致发行人股本摊薄 程度扩大。 (9)【转股价格调整的风险】定向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在定向可转债存续期内可能发生 调整。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合并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发行 人将同时调整转股价格。投资者需关注定向发行可转债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调整原 则及方式。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未实施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 持续低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可能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定向可转债存续期内转 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及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投资者需关注定向发行可 转债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及相关公告。 (11)【公司股价低于转股价格的风险】如发行人股价持续低于转股价格,且未及时 进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或者向下修正后,发行人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的,可能导致定向 可转债转股后获得的股票价值低于用于转股的定向可转债的本息和,投资者利益可能受 到不利影响。 (12)【转股价格向上修正的风险】可转债认购协议可能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 款,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持续高于转股价格某一幅度,可能触发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 款。转股价格可能在触发条款后的约定生效日上调,若后续股票价格下跌不再满足转股价 格向上修正条件时,转股价格可能在约定生效日恢复原转股价格。投资者需关注可转债认 购协议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的具体内容、发行人股价变动情况和相关公告。 (13)【利率风险】因定向可转债附有转股权利,定向可转债的利率可能低于评级及 期限相同的一般公司债券利率。 (14)【未提供担保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下合称法律法规),发行定向可转债的发行人可能不提供担保,可能因未设定担保增加兑 付风险。 (15)【信用评级风险】定向可转债可能不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也可能因发行 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导致信用评级出现下调,继而影响定向可转债的市场价 格。投资者需关注定向可转债的评级情况。 (16)【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参与定向可转债转让应当符合可转债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的相关规定。 (17)【及时关注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人发布的定向可转债相关公告, 及时从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发行人网站或者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 体、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 (18)【及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定向可转债相关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和 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 关注和了解。 (19)【不可抗力风险】在定向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如果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 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0)【技术、操作风险】在定向可转债的存续期间,可能因为证券公司、全国股转 公司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定向可转债转让、转股、回售、赎回 等业务的正常进行或者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 4、上述各项条款仅为风险揭示的列举,未能详尽列明定向可转债业务的所有风险, 认购人在参与定向可转债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登记结算 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定向可转债所特有的规则必须了解和掌握,自愿遵守,对其 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 务安排,避免因参与定向可转债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5、乙方应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认知能力、投资目标、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等自身 实际情况出发,审慎认购可转换债券,合理配置金融资产。甲方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甲 方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七) 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 1、本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 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 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每逾期一天按照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 一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其认购资金 总额 10%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违约责任不足以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 守约方全部损失,守约方有权继续追偿。 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维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 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因本协议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 中介机构信息 (一) 主办券商 名称 浙商证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项目负责人 任枫烽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于日旭 联系电话 0571-87902568 传真 0571-87903737 (二) 律师事务所 名称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 8 号公元大厦 北楼 20 层 单位负责人 刘珂 经办律师 李静、陈婷婷 联系电话 0571-87206788 传真 0571-85055877 (三)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 大厦 A 幢 601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余强 经办注册会计师 任成、潘炜权 联系电话 0571-88879999 传真 0571-88879000 (四) 可转债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 5 号 1 幢 401 法定代表人 周宁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010-58598980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