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9131 证券简称:艾叶文化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17 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4)浙 0302 民初 13441 号),公司与仲利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叶克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1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克锋(被告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黄晓怀(被告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叶金生(被告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的父亲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艾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五) 法定代表人:黄晓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25 日,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公 司签订了编号为 AA23050779DAX 号《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 以融资租赁方式将租赁物出租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自 2023 年 5 月 29 日起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止,共计 36 期,合计租金 5,533,000 元。由公司自 2023 年 6 月 29 日起每隔 1 个月之同一日支付。被告二、三、四、五作为公司的连带保 证人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并签订了《保证书》。 公司目前仅支付第 1 至 15 期租金共计 2,484,000 元;已到期第 16 期租金 45,000 元及未到期第 17 至 37 期租金 3,004,000 元尚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合同号为 AA23050779DAX 的《融资租赁合 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共计 3,049,000 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共计 7,295 元(暂计至 2024 年 10 月 14 日,后续逾期利息自其应给付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按每 公告编号:2025-001 日万分之五加付逾期利息); 3、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 600,800 元; 4、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决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合同为 AA23050779DAX 的《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决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仲利国际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如 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租金 2,149,000 元(已扣除履约保证金 900,000 元)。由被告浙江艾叶文 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即于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5 月,每月 28 日前各支付 20,000 元;于 2025 年 6 月至 2025 年 11 月,每月 28 日前各支付 60,000 元;于 2025 年 12 月至 2026 年 1 月,每月 28 日前各支付 159,500 元; 于 2026 年 2 月至 2026 年 11 月,每月 28 日前各支付 135,000 元。 二、若被告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 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有权就上述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 执行。并就未付款加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 完毕之日止);同时,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依法拍卖、变卖 合同号为 AA23050779DAX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所得款项对上 述债务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完毕第一项付款义 务,则合同号为 AA23050779DAX 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所有 权归被告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四、被告叶克锋、黄晓怀、叶金生、浙江艾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5-001 五、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受理费 23,992 元,减半收取 11,99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 计 16,996 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经调解后,公司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能正常使用租赁生产设备, 如未能按期支付,可能涉及设备被依法拍卖、变卖,对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后续仍需要履行给付义务,将导致一定程度的现金流出,对公司财务 方面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按调解协议执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浙 0302 民初 13441 号) 浙江艾叶文化艺术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