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全文“董事会临时会议” 全文“临时董事会会议” 全文“辞职” 全文“辞任” 全文“财务负责人” 全文“财务总监” 第五条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00 万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00 万元。 元。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法 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后,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大 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批准发行新股之股东会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并不享有优优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大会明确作出优 先购买权,除非该次股东会明确作出优先认 先认购的安排。 购的安排。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规则 许可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五)(六)项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若公司股份获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 间,公司的股票依法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让系统公开转让,并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 则。 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 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内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质权。 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讼。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