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微通: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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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7555      证券简称:中电微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共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中电科微波
通信(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ETC Shanghai Microwave Communication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兴邦路 766 号。邮政编码:201815。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2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总)支部,党(总)
支部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的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党(总)支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纠纷的,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
造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并经批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开发;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开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通信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通信传输设备专业修理;专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党的组织

    第十四条 经上级党委批准,在公司设立党(总)支部,支部委员由党员大
会选举产生。公司党(总)支部设专(兼)职书记 1 名,支委成员 3-5 名,其中纪检委员 1 名。符合条件的党(总)支部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支委。

  公司党(总)支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的内部规定履行职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有关重要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总)支部对董事会、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上级党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委员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微波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
五十一研究所)、上海波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朝勇及陈俊华,发起人以各自持有原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并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上海微波设备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

 1                                      1275.000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6 月 30 日
          集团公司第五十一研究所)

      上海波导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2                                        452.625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6 月 30 日
                    伙)

 3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75.000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6 月 30 日

 4                徐朝勇                246.500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6 月 30 日

 5                陈俊华                150.875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合  计                250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方式认购的,公司股东无同等条件的优先

      认购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份采取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应当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依据法律、法规、全国股转公司等的规定或者承诺另
有限售要求的,依照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份的行为时,在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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