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微通: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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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或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全国股转公司等相关规
则履行职务的,应当保证履职过程中所涉的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除外。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电话、传真、邮件(包括邮局邮递和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拟定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明确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出具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出具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另立会计帐簿。公司的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二)按照前述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与董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及信息披露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依法须经登报的,公司指定省级以上报纸为公告媒体。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达、电子
邮件、传真、邮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
真、邮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传
真、邮寄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以公司发送传真的传真机所打印的表明传真成功的传真报告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话方式进行的,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公告送达日。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http://www.neeq.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台。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网站。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披露时间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
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对外投资、重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对外公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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