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克姆: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5年01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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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 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 中,公司和各股东均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纳税或代扣代缴义
务。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交股东会审议决定),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 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 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各类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 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 司发展规划目标。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
 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 内时,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 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
 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方案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第十三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的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事项做成详细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时的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
 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终止利润分配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终止实施利
 润分配的议案,并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 议情况。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政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现存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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