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资产拆分上市或挂牌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 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 (二)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供。 第十八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材料、数据后,应认真组织相关材料、数据的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交给财务部对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复核。 第二十一条 公司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者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权公司对于定期报告编报内容及格式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 转公司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无论是否已经审计)。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