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克姆:承诺管理制度

2025年01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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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 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承诺及履行承诺等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 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

 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挂牌、股票发行、再融资、 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事项
 做出的承诺均构成本制度中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告编号:2025-013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

 程中若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 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 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 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当 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 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 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和义务


                                                                        公告编号:2025-013

    第八条 承诺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于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
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请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
避表决。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事项,公司应予以说明。


                                                                        公告编号:2025-013

    第十七条 公司控制权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如原相关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的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新股东予以承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如发现承诺人未履行
承诺或者做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应当主动询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和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并向投资者做出风险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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