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田润: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0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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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1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6

      第七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21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党的建设...... 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5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三章 附 则...... 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芜湖市雨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雨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原有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继承。公司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雨田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南陵县许镇镇马仁村205国道西侧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99.9634】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创新、提升、共赢。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树木种植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产品销售;花卉种植;城市绿化管理;花卉种植(除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
种);园艺产品销售;规划设计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公司对发行的记名股票应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票的集中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实缴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序 发起人姓名或名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实缴股份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称        (万股)                            (万股)

 1    雷经洋    1,807.2000    净资产    2014.11.10  1,807.2000  净资产    2014.11.10

 2      肖俊      100.4000    净资产    2014.11.10    100.4000    净资产    2014.11.10

 3    雷振亚      100.4000    净资产    2014.11.10    100.4000    净资产    2014.11.10

  南陵县生态旅

4  游资产运营有    60.0000    净资产  2014.11.10    60.0000    净资产    2014.11.10
      限公司

5    林温侠      36.6667    净资产  2014.11.10    36.6667    净资产    2014.11.10

6    辛道湖      20.0800    净资产  2014.11.10    20.0800    净资产    2014.11.10

7    朱桂兰        20        净资产  2014.11.10      20      净资产    2014.11.10

8    严瑞祥      13.1111    净资产  2014.11.10    13.1111    净资产    2014.11.10

9    徐雪梅      11.1111    净资产  2014.11.10    11.1111    净资产    2014.11.10

      合计      2,168.9689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99.9634】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期间,股东所持股份转让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将股东名册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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