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12.73 1,340.78 0.99% 8.27 平均值 剔除大恒 科技后平 365.10 0.99% - 2,091.53 1.89% 15.33 1,348.81 1.13% 9.86 均值 公司 774.68 3.35% 11.65 1,883.77 1.94% 14.49 1,046.46 1.00% 5.98 注:数据来源于各公司年度报告,人均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年末销售人员数量 2022 年度,公司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可比公司平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人均产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显著低于可比公司。2023 年度,公司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人均产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系同可比公司大恒科技主要从事机器视觉业务及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数字电视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三大板块,仅数字电视网络编辑及播放系统业务与公司可比,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在剔除大恒科技后,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人均产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2024 年 1-6 月,由于公司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特征,营业收入较低,因此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比例显著高于可比公司,人均业务招待费为 11.65 万元/年,较 2023 年度有所下降。 综上所述,公司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为公司维护客户、业务拓展等过程中产生的正常费用支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可比性,相关费用具有合理性。 【主办券商、会计师回复】 (一)核查程序 1、核查重合客户与供应商的查阅相关销售、采购合同、获取交易内容,对交易金额较大的重合客商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向重合客商采购、销售产品的去向,逐项分析公司在向重合客商销售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以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确; 2、取得结构性存款合同,查阅公司购买的结构性存款是否为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查阅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内容,分析公司差错更正的合理性。 3、取得公司委外研发合同,检查公司委外研发的具体项目情况及研发内容,分析委外研发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4、抽取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凭证,分析业务招待费发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务招待费对比。 (二)核查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重合客商采购产品或服务用于生产或制作向其销售的产品,公司向上述客户销售产品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1)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在相关销售中承担主要责任人角色,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按照总额法核算具有合理性; 2、公司的结构性存款与黄金交易价、汇率等基础变量挂钩,为嵌入金融衍 生产品的存款,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将 2022 年末、2023 年末持有的结构性存款由其他流动资产调整至交易性金融资产列报; 3、报告期内,公司委外研发具体项目主要为软件类项目研发,人员定价主要考虑其技术水平、工作经验等,级别、月薪等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月薪范围在1.5 万元-2.3 万元不等,与公司研发人员人均薪酬不存在显著差异,相关定价具有公允性; 4、公司业务招待费主要为参加行业展会、常规维护客户关系、拓展业务机会等方面产生的餐费、烟酒、交通及住宿等,由于公司客户数量较多、分布较广,需建立规模较大的销售团队,公司业务招待费呈现小金额,多批次的特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可比性,公司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具有合理性。 其他说明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回复】 一、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公司、主办券商已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 经核查,公司、主办券商认为:公司不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本次申请文件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截至本次公开 转让说明书签署日未超过 7 个月。 二、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报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进行北交所辅导备案,故不适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相关要求。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 姚平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章页)项目负责人: 郭文杰 项目小组人员签字: 杨超 李丽萍 吴翔 何进 钟世海 欧阳旸 裴博 赵博 阮晓韬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