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813 证券简称:广新信息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6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9 月 24 日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 对本案作出判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省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同一控制下关联企业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亚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8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股权转让意向书》(以下 简称“《意向书》”),约定由被告将其持有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新视界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700 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 810 万元作 为意向金,双方须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前就南方新视界公司股权转让 事宜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若双方未能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前就南 方新视界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合同,或经双方友好协商终止《意向书》,被告需在 90 日内归还原告全部意向金,并向原告以年利率 5%支付资金占用费,每笔资金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原 告先后在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被告支付 220 万元、2018 年 9 月 7 日 向被告支付 70 万元、2018 年 9 月 27 日向被告支付 400 万元、2018 年 10 月 15 日向被告支付 120 万元。 《意向书》签署后,双方又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在《意向书》第 2.3 条约定的“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预支付人民币 810 万元作为意向金”基础上,再增加意向金 500 万元,该笔增加的意向金, 被告(甲方)需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返还给原告,并按年利率 5.655%支付资金占用费。原告在 2018 年 11 月 23 日向被告支付 500 万元,被告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分两笔向原告返还了上述 500 万元意 向金,但未能支付资金占用费。 为保证被告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前与原告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或在2019年8月27日前向原告归还股权转让意向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原告与被告另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持有南方新视界公司 15%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给原告,并于 2018年 12 月 21 日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前与原告签署《股权 转让合同》,也没有按照《意向书》约定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前向原 告归还已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 81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原告认为,根据《意向书》《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约定, 被告未能在 2019 年 8 月 27 日前与原告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也未 向原告归还 810 万元股权转让意向金并支付全部资金占用费,构成违约。因此,被告需向原告返还《意向书》中的股权转让意向金 810 万元,并支付《意向书》《补充协议》中意向金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同时原告有权根据《股权质押协议》,对被告持有南方新视界公司 15%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意向金人民币 8,100,000 元并支付 资金占用费【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各笔意向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从原告向被告支付各笔意向金对应日期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为人民币 2,270,791.67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经返还的股权转让意向金 500 万元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 47,910.42 元【以人民币 5,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 利率 5.655%的标准,从 2018 年 11 月 23 日起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 3、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15%股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第 1、2 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为人民币 10,418,702.09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四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意向金 81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 5%的标准,分别以 220 万元为本 金,自 2018 年 8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70 万元为本 金,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400 万元为本 金,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 120 万元为 本金,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已还款股权转让意向金500 万元的资金占用费 47910.42 元; 三、若被告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广东省东方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设定质押的广东南方新视界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15%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84312.2 元,由被告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上述受理费 84312.2 元。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整体并未产生重大影响,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公司部分资产减值,进而被用来对冲现有外部债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传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应诉通知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民事判决书》(2024)粤 0105 民初 11256 号 广东广新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