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915 证券简称:汉尧碳科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 月 3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汉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 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回避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协议,任何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协议,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 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措施为: (一)董事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的事项时,该董事须向董事会报告并做必要的回避,有应回避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其他董事、列席监事可以向主持人提出回避请求,并说明回避的详细理由; (二)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此项表决的法定人数。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大会主持人应在股东表决前,提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情形,则由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关联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或低于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必须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事先申明 表决事项与其有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主持人宣布出席大会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后,非关联股东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为: (一)董事长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 (二)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如适用); (三)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