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提交关联交易议案; (四)公司相关部门将关联交易履行过程中的主要文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以供董事、监事及股东查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董事会所作出的关联交易决定有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权益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 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 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四)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履行以下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发布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程序进 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参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由交易双方协商定价。 其中,市场价是指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价是指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对重大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是 否公允合理发表意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的,监事会应责成 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关联交易 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因上述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交易过程中弄虚作 假、营私舞弊,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汉尧碳科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