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 程 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当以单 项 提案提出,并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首届董事会候选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 (二)除首届董事会以外,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除首届监事会以外,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四)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本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2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 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 超 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 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会议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六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董事、监 事等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则有关规定规定与国 家法 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世窗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