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迅股份: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单方解除与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2025年01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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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单方解除与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基本情况
(一) 持续督导协议的签订情况

  2016 年 11 月 29 日,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累计 5 年未按协议约定向东北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
(二) 书面催告情况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主办券商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催告情况如下:

  催告次数              催告起始日                催告期(天)

第一次催告      2024 年 9 月 10 日              10

第二次催告      2024 年 10 月 23 日            10

第三次催告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0

(三) 拟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情况

  经东北证券书面催告三次后,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仍未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东北证券决定单方解除与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
持续督导协议。东北证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向公司送达了东北证券关于单方解
除与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拟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对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
二、  对公司的影响
(一) 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风险

  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主办券商与挂牌公
司应当在持续督导协议中载明,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东北证券向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催告已满三次且公司在首次书面《催告函》后三个月内仍未按照协议足额缴纳持续督导费用,主办券商拟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申请。
(二) 公司存在被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后,如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其持续督导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仍将积极与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及时披露后续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情况及相关进展。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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