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 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 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7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6 第一节 董 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 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44 第一节 通 知 ...... 44 第二节 公 告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附 则 ......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60041456。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名称: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余姚市远东工业城 CN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5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发生变更的,应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公司股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余姚市城区凤元路 36 号)。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公开转让或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十三名,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原宁波耀泰电器有限 公司的股权,对应原宁波耀泰电器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投入公司,折合为公司总股本共 6,150 万股,净资产余额部分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万股) (%) 1 宁波乐泰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258.8850 52.99 净资产折股 2 方毅 1,507.3650 24.51 净资产折股 3 诸越华 307.5000 5.00 净资产折股 4 盛哲辉 246.0000 4.00 净资产折股 5 宁波耀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 215.2500 3.50 净资产折股 合伙) 6 周建江 184.5000 3.00 净资产折股 7 黄丽锋 61.5000 1.00 净资产折股 8 夏秋娣 61.5000 1.00 净资产折股 9 王文雅 61.5000 1.00 净资产折股 10 陈调凤 61.5000 1.00 净资产折股 11 申屠晓萍 61.5000 1.00 净资产折股 12 陈书英 61.5000 1.00 净资产折股 13 罗国静 61.5000 1.00 净资产折股 合计 6,150.0000 100.00 -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15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