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2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6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47 第十三章 附 则...... 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由深圳市 创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按原帐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创富港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 2010东风大厦 9层 913, 邮政编码:518032。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20.4036 万元整。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 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 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投资咨询(不含国家限制、禁止类项目);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提供科技研发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服务、技术孵化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壹元。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量和占股份总额比例详见下表所列示: 单位:万股 序 姓名或名称 持有股份数额 占股份总额比例 号 (100%) 1 薛春 483.55 17.2124 2 李劲光 186.91 6.6532 3 王爱兰 142.5 5.0724 4 胡劲东 132.5 4.7165 5 胡国强 94.19 3.3528 6 彭开平 37.665 1.3407 7 肖宏青 25 0.8899 8 陈秀春 20 0.7119 9 苏小兵 17.5 0.6229 10 郑明 15 0.5339 11 李以强 11.865 0.4223 12 邓伟初 8.7 0.3098 13 王世桢 10 0.356 14 张超扬 6.25 0.2225 15 深圳市持富港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700.03 24.9182 16 SCC Venture 2010 (HK) Limited 485.528 17.2828 17 深圳市财富港咨询企业(有限合 270.21 9.6184 伙) 18 TBP Business Services Holdings 161.912 5.7634 (H.K.) Limited 合 计 2809.31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20.4036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在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公司股份,应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股票登记存管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