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天3:关于公司及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2025年01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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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400249        证券简称:深天 3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当事人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1156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作出主体: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有限公司

林宏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吴汉雄                董监高                财务总监

林思存                其他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林剑锐                其他                  时任职工董事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11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7 号)及本所查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深天)在本所上市期间,*ST 深天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ST 深天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宏润指使相关
人员,以支付投资款名义转出*ST 深天控股公司资金 1.25 亿元,占*ST 深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下同)的 26.88%。为掩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林宏润指使相关人员制作、签署了无商业实质的对外投资会议纪要、投资合同、付款审批单等文件。

  此后,林宏润多次安排过桥资金短暂归还占用资金以应对审计或检查,在归还次日或数日内以支付采购预付款名义再次转出,并指使相关人员制作、签署无
商业实质的采购合同、付款审批单等文件。相关情况如下:2022 年 4 月至 5 月、
2022 年 7 月、2023 年 1 月,林宏润指使相关人员,分别转出*ST 深天及控股公
司资金 1.266 亿元、1.27 亿元、1.37 亿元,分别占*ST 深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30.73%、30.83%、33.25%。2023 年 5 月至 7 月,林宏润指使相关人员,
三次转出*ST 深天控股公司资金 1.37 亿元,占*ST 深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86%。

  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 年度累计发生额
1.25 亿元、期末余额 1.25 亿元,占*ST 深天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0.34%;
2022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2.536 亿元、期末余额为零,发生额占*ST 深天 2022
年 6 月末净资产的 72.87%。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资金占用余额 1.37 亿元,
占*ST 深天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85%。

  *ST 深天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和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5.4 条的规定。
  *ST 深天实际控制人林宏润违反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2.3 条、第 4.2.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深天时任财务总监吴汉雄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林宏润指示,对接相关过桥资金方、安排资金划转、制作无商业实质业务合同、付款审批单等文件,参与实施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深天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思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
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ST 深天时任职工董事林剑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1156 号)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3.2.3 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宏润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吴汉雄给予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认定期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
宏润,时任财务总监吴汉雄,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林思存,时任职工董事林剑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宏润、吴汉雄、林思存、林剑锐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被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被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

  根据本次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4〕1156 号)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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