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驰电气: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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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东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应当严格履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当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进行见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认为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来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 10%。

  第四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五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或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的议程的每一届议事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时,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志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荐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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