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驰电气: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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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
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施行。

                                            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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