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二期)

2025年01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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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二期)

  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明禾新能”、“公司”或“发行人”)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明禾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称“《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在本期辅导中,东方证券参与明禾新能辅导工作的人员为:尤晋华、张瑶、石定军、陈家煜、郑梓煜、陈可、黄玉瑶,由尤晋华担任组长。本辅导期内,因内部工作安排变动,姚尚轩不再担任辅导工作小组成员。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1、辅导时间


  本期辅导期(第二期)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辅导期内,东方证券辅导工作小组与辅导对象保持积极沟通,辅导工作主要采取文件核查、个别答疑、问题诊断、督促整改、案例分析和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本辅导期内,接受辅导人员为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收集并整理最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更新相关文件汇编,更新辅导培训课件,督促被辅导人员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理解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辅导工作小组开展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并取得尽职调查资料,对公司的历史沿革、资产权属、“三会”运作与内部控制、业务与技术、财务与会计等方面进行全面梳理,就重要事项及时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针对具体问题商讨制定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进整改落实情况,促进辅导对象规范运作。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参与辅导的证券服务机构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辅导期内,参与辅导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并配合东方证券开展相关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公司建立了与经营发展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正常运转,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辅导工作中,辅导工作小组持续协助公司完善内控制度,并督促公司有效严格的执行相关制度。通过辅导并结合行业的特性和多年管理经验,督促公司优化并完善符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经营需求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经营风险施加更有效的控制。
  2、公司尚需聘任独立董事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应当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目前,公司尚未正式确定独立董事人员,辅导工作小组将持续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慎核查。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辅导对象已经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但与上市公司相比仍有提升空间。辅导工作小组将会同参与辅导的证券服务机构继续开展尽职调查,进一步梳理存在的问题并督
促辅导对象进行整改,协助辅导对象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辅导对象将在未来的恰当时机聘请相关独立董事参与到公司的运营管理决策中。

  同时,辅导工作小组还将持续加强对辅导对象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人员的培训,从而持续提升其管理水平及规范运作的诚信合规意识。

  三、下一阶段的辅导工作安排

  下一阶段辅导工作仍由现有辅导机构开展,辅导人员有尤晋华、张瑶、石定军、陈家煜、郑梓煜、陈可、黄玉瑶,其中尤晋华为辅导小组组长。

  东方证券将结合辅导对象的具体情况和最新的政策法规,根据辅导计划的安排不断推进辅导工作,持续引导辅导对象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事宜。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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