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金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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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73932        证券简称:百金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上海百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金元利公司与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3)新 71 行初 3 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金元利公司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 1 月 6 日,金元利公司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7 号完成立案,案号为(2025)新 71 执 1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玛纳斯县金元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恩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2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玛纳斯县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李永革(县长)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凤城西路 83 号民政大楼。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要负责人:郑敏(州长)住所地:新疆昌吉市延安北路 54 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玛纳斯县金元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利公司”)为依法成立、相
关生产手续齐全、合法经营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2021 年 10 月 29 日,玛纳斯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金元利公司下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河流流域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和运输环节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安〔2021〕7 号)文件,文件要求排查重点河流流域一公里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对涉及高毒、危险类的企业坚决实施异地搬迁改造或限期关闭退出。因金元利公司与玛纳斯河岸相距 700
米,玛纳斯县政府经多次会议后,要求金元利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危
化品处理并关闭退出。

  2021 年 12 月 15 日,金元利公司按照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关闭,因此遭受巨
大损失。2022 年 9 月 5 日金元利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向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昌吉
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邮寄了《要求履行作出行政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起诉之前两机关均未作出处理决定,故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后,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
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 2023 年 8

                                                                          公告编号:2025-002

月 25 日下达一审《行政判决书》((2023)新 71 行初 3 号),判令玛纳斯县人民
政府于判决生效后 60 日内对金元利公司作出补偿决定。

  被告玛纳斯县人民政府不服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2023)新
71 行初 3 号,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 年 3 月 26 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判决书》((2024)新行终 15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已预交),由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限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 182,248,820.34 元,当庭变更为

  182,968,904.56 元;

  3.判令第三人与被告共同对原告上述损失补偿承担给付责任;

  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评估鉴定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金元利公司与玛纳斯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23)新 71 行初 3 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玛纳斯县人民政府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金元利公司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执行。2025年 1 月 6 日,金元利公司收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7 号完成立案,案号为(2025)新 71 执 11 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2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本次诉讼系全资子公司金元利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暂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继续跟进诉讼进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上海百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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