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驰电气: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

2025年0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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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按回购价格计算的金额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有权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解除限售。
    但若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按规定进行股份限售。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等待期、限售期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禁售期内不得转让。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派送的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时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等,需同时限售,在限售期、禁售期内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限售期内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权益和收益返还公司。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之日起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计算的金额回购注销。

    (八)若出现提前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激励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公司的安排,进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九)激励对象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涉及公司回购注销股票、激励对象返还公司收益、支付违约金等违约处罚的情形,应严格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若拒不履行的,公司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章 附则

一、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西安西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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