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5年0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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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工资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工资 总额预算,考核使用情况;

总额预算,考核使用情况;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 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出提案。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提案的内容。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提案。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提案。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或不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主持或不主持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                第五章 党委会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设 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共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 立中国共产党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限公司委员会(简称:环渤海金岸党委)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环渤海金和中共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 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环渤海金岸(天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环渤海 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金岸纪委),每届任期 5 年,由党员大 (简称:环渤海金岸纪委),每届任期 5会选举产生,届满后按期换届选举。  年,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届满后按期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 换届选举。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经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经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公 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公
                                  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

  第一百零一条  党委研究讨论是    第一百条  公司制定党委会议事
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 规则,明确党委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会研究 职责范围。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讨论后,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
主要程序是:                      层作出决定。

  (一)党委会先审议。公司党委召
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
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
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
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
提出。

  (二)会前沟通意见。进入董事会、
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
委成员,应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经
理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意见。进入董事会、
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时,应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如
果认为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
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
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
该决策事项的意见。

  (四)会后监督落实。进入董事会、
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决策情况。党委应带头组织落实企业重
大决策部署。如果认为董事会、经理层

作出的决策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
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应通
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
层反馈,由董事会、经理层再行召开会
议重新决策。如得不到纠正,应及时向
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党委、公司纪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党委、公司纪委设
委设党群纪检工作部门作为工作机构。 党群纪检工作部(人力资源部)作为工
                                  作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期未清偿;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行人;

尚未届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尚未届满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
尚未届满;                        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尚未届满;
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其职务。                          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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