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秦同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年01月0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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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5〕 1 号
关于对秦同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秦同千, 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秦森园林)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秦同千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9 月 30 日, 秦同千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秦森园林股
份 16,669,019 股, 交易完成后, 直接持股比例从 36.2684%上升至
44.1010%, 合计拥有权益的比例从 44.5031%上升至 52.3357%。 秦
同千合计拥有权益的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5%、 50%
时未暂停交易, 且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挂牌公司,
后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补充披露。
- 2 -
你方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
下决定:
对秦同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规范
进行股票交易,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
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配合挂
牌公司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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