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 2025〕 1 号 关于对秦同千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秦同千, 上海秦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秦森园林)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 秦同千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9 月 30 日, 秦同千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秦森园林股 份 16,669,019 股, 交易完成后, 直接持股比例从 36.2684%上升至 44.1010%, 合计拥有权益的比例从 44.5031%上升至 52.3357%。 秦 同千合计拥有权益的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45%、 50% 时未暂停交易, 且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知挂牌公司, 后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补充披露。 - 2 - 你方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 下决定: 对秦同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规范 进行股票交易,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 准确、 及时。 特此告 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配合挂 牌公司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