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信息披露给予董事会秘书必要的协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后,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应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的境内外相关人员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重要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董事长授权专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百条 董事长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 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 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 (六)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 (七) 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八) 其他应负责的事项。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等应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第二百〇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挂牌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百〇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第二百〇四条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走访投资者。 第二百〇六条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程序:投资者与公司产生纠纷时,可以采取自行协商、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主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及控股股东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沟通,合理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市值,是指是指交易前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