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5-002 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公告编号:2025-002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6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党组织......20 第一节 党组织设置......20 第二节 公司党总支职责......20 第六章 董事会......23 第一节 董事......23 第二节 董事会......27 第七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1 第八章 监事会......34 第一节 监事......34 第二节 监事会......3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3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8 第二节 利润分配......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十章 通知......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3 第十三章 纠纷解决机制......43 第十四章 附则......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将北京中科华誉能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改制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0 万元。公司以 2015 年 5 月 31 日 为股改基准日。各方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缴各自出资并于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工商变更前缴付到位。 第四条 公司名称: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29 号海泰大厦 9 层 921, 邮政编码:100083。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 第八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各方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利用股东的现金技术和资本,创造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制 冷、空调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市政设施管理;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股票发行和转让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改制变更后,各方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比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1 北京国资(香港)有 净资产折 13,852,052.00 46.1735 2015-6-1 限公司 股 2 净资产折 张军 4,800,000.00 16.0000 2015-6-1 股 3 净资产折 赵占锁 3,299,999.00 11.0000 2015-6-1 股 4 北京合众优胜投资管 净资产折 3,097,440.00 10.3248 2015-6-1 理中心(有限合伙) 股 5 北京信达恒业投资管 净资产折 3,000,000.00 10.0000 2015-6-1 理有限公司 股 6 净资产折 陈冬梅 648,030.00 2.1601 2015-6-1 股 7 净资产折 马彦明 559,872.00 1.8663 2015-6-1 股 8 净资产折 徐秉业 435,456.00 1.4515 2015-6-1 股 9 净资产折 张左新 248,832.00 0.8294 2015-6-1 股 10 净资产折 宋庆伟 58,319.00 0.1944 2015-6-1 股 合计 30,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