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誉能源: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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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 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逐个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介绍。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由股东推举两名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推举的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就任。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一节 组织设置

      第九十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华誉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支
 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总支隶属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 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北科建集团党委”)。

      第九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1 名,
 党总支委员若干名(含专职纪检委员 1 名),公司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和委 员的职数按北科建集团党委的批复设置,经选举产生。党员大会闭会期间, 北科建集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任命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第九十二条 坚持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党总支书记、董
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总支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总支委员会。

                        第二节 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

    第九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公司党总支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 务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条、《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任务。
    2.研究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以及贯彻 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3.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科技创新、 品牌建设等专项规划,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监控评估报告等。
    4.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案;公司和控股子企 业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及负责人履职待遇、业 务支出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5.研究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策重点事项清单;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方案。

  6.研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权责清单;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

  7.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案件、重大负面舆情等重大风险的管控制度和处置应对方案,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

  8.研究公司经理层副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公司经理层副职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公司经理层副职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等经理层管理事项;公司和控股子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发放或处罚方案。

  9.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公司全资、控股、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企业的设立、股权变更和撤销。

  10.研究公司党总支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参照中层干部管理的有关人员的任免。

  11.研究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方案,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

  12.研究向全资、控股、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推荐或派出由公司党总支管理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经理层、财务负责人等人选。

  13.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涉及破产、改制、兼并重组、上市,混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重要改革方案。

  14.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调整方案,以及上述各类年度计划之外新增的事项;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融资计划、资产调整计划,上述各类年度计划之外新增的事项。

  15.审议公司及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境外投资事项;公司和控股子企业贷款事项;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委托理财事项。

  16.审议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

  17.审议公司和控股子企业的招标关键事项;企业重要设备、技术引进、
 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采购方案。

    18.审议公司和控股子企业重大运营服务、工程建设等项目拓展事项和重 大技术研发事项。

    19.审议公司和控股子企业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事项。

    20.审议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上市的方案。

    21.审议公司超股比对控股子企业提供借款、公司在年度财务预算之外对 控股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借款事项;公司和控股子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公司和控股子企业之间的担保、资产损失核销及重大投融资、资 产重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本运作、招投标、债务风险管控等重大事 项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22.审议企业品牌等重要无形资产转让或让渡使用权等重大问题,对非实 际控制企业的品牌授权事宜。

    23.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职工集体合同、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 清算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修订、补充医疗保险等涉及企 业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改革改制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 重大事项。

    24.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股权激励、分红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等重 大收入分配和中长期激励事项。

    25.研究公司和控股子企业年度对外捐赠和赞助计划,计划外对外捐赠、 赞助、社会救助等重大事项。

    26.其他应由党总支讨论、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
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应当先由党组织前置研究后,再由董事会、总办会、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作出决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按照北科建集团党委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议
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内容、原则、程序,确保党总支的科学决策和工作效率。

                          第三节组织保障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履行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
责,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党员成员应当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企业党建工作。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按照北科建集团党委要求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
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群工作部等工作机构,可与企业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十八条 公司根据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
作人员,设立工会等群众组织,并将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第九十九条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提名董事的,该选举、提名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
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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