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誉能源: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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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对于来自公司外部的信息和资料的可靠性,应在进行评估后,才可提供给董事会作决策参考,并向董事会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以及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及对各提案的表决意向;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一名,副总
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 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本条适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 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
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
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
 诺书并报备。

    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以上职权中涉及第九十四条所述重大事项或重大问题的,应当事先经党总 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再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办会议事规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办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社会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监事候选人存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本条适用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监事候选 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 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应当相应地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以外,不得无故解除
监事的职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 之一;

    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亦应在下任监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 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现任监事存在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
 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
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
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向董 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 告;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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