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 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 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 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 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该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各方签署后,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 效,本章程有与法律法规不符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