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5年01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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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5-004

 证券代码:838296        证券简称:ST 国韵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辽宁国韵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辽 01
民终 20556 号的《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数科赋能(辽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国韵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岗


                                                                          公告编号:2025-004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0 月 11 日, 融通地产 (辽宁) 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
宁山中路 42 号的面积为 176470.2 平方米的沈阳数字经济产业大厦房产租赁给原告使用,原告有权转租,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 3 月就沈阳数字经济产业大厦主
楼 9 层租赁事宜达成一致, 原告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 42 号沈阳数字
经济产业大厦主楼 9 层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未约定;水电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拖欠原告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 143686.50 元,产生违约金
9806 .41 元 (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4)辽 0105 民初 11143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被上诉人
支付上诉人租金、物业费 143686.50 元,违约金 9806.41 元(暂计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2024 年 8 月 13 日原告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4)
辽 0105 民初 11143 号,开庭时间为 10 月 18 日 14 时 30 分。2024 年 10 月 25 日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出具案号为(2024)辽 1015 民初 11143 号的《民事判决书》,一、驳回原告数科赋能(辽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租金,因根据合同约定尚在免租期内,
故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物业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物业费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相关约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支出上述物业费,原告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公告编号:2025-004

  二、案件受理费 1685 元,由原告数科赋能(辽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 1015 民初 11143 号《民
事判决书》的判决,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传票,案号:(2024)辽 01
民终 20556 号,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14 时 30 分。

(二)二审情况

  2024 年 12 月 30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案号为(2024)辽 01 民
终 20556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3369 元,由上诉人数科赋能(辽宁)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编号:2025-004

(www.neeq.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辽 01 民终 20556 号

                                        辽宁国韵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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