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素数据: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32682  证券简称:像素数据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广州像素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章程已于2025 年1 月 13 日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章程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州像素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 股份......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0
第七章 监事会......33

  第一节 监事...... 33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5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9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三章 党建工作......43
第十四章  工会......45
第十五章  附则......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广州像素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广州像素数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州像素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海联路 25 号二楼 208 房。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公司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自身核心竞争优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和
科学管理,大力推进技术进步,扩大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确保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获得最佳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气设备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
设备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电子元器件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取证鉴定专用器材的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摄影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网上图片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以下简称“挂牌”)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2,286 万股。公司现有股东、持有股份数量及
持股比例详见股东名册。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730 万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和股份比例等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认购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姚若光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2,253,948        30.876%

 2          陈  展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1,357,216        18.592%

 3    广东粤科天使一号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876,000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2.000%

 4          徐灼佳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824,024          11.288%

 5          赵  娜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605,900          8.300%

 6          杨  明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292,000          4.000%

 7          付  萍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242,360          3.320%

 8          范志鸿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193,888          2.656%

 9          王  铭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193,888          2.656%

 10        赖剑煌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193,888          2.656%

 11        曾瑞华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145,416          1.992%

 12        张小玲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73,000          1.000%

 13        黄  剑      净资产折股  2014.11.15        48,472          0.664%

                                        合    计      7,300,0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在挂牌后,公司股票将在依法
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开转让。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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