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素数据: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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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 易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为重大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 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八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以及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第四十四条或者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 明原因。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 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并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产生的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
 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委任两位以上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的,需指定一人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若公司有监事会副主席,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或者公司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通
知、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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