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素数据: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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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各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的决议;

    (二)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公司上市作出的决议;

    (三)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的决议;

    (四)修改本章程;

    (五)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决议;


    (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八)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的决议;

    (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审批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无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无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无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但若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有权请求关联 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 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监事及相关股东等 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 表决。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送达各股东,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表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后,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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