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7 号 关于对施惠儿、林美英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的决定 当事人: 施惠儿,广州星晨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星晨)收购人。 林美英,ST 星晨收购人。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5 月 22 日,收购人施惠儿、林美英与 ST 星晨股东 姚翊、颜学辉、陈景澄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公司 52%的股份,导致其将成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未聘请财务 顾问和律师,未在签署协议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未披露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施惠儿、林美英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施惠儿、林美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同时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配合挂牌公司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