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4 号 关于对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 逯益民,鑫浩源董事长。 陈志红,鑫浩源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4 月,鑫浩源披露回购股份方案,拟以要约方式回购 股份,回购价格为 2.00 元/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2,500,000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0 元。2024 年 12 月,公司 无充分正当事由终止回购股份方案,构成回购违规。 鑫浩源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董事长逯益民、董事会秘书陈志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鑫浩源、逯益民及陈志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回购实施细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