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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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4 号

关于对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鑫浩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

  逯益民,鑫浩源董事长。

  陈志红,鑫浩源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4 月,鑫浩源披露回购股份方案,拟以要约方式回购
股份,回购价格为 2.00 元/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2,500,000
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0 元。2024 年 12 月,公司
无充分正当事由终止回购股份方案,构成回购违规。

  鑫浩源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董事长逯益民、董事会秘书陈志红,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鑫浩源、逯益民及陈志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回购实施细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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