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益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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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5〕5 号

关于对广州益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州益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益辉投资),益善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善生物)收购人。
    经查明,益辉投资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10 月,益辉投资通过竞价交易增持益善生物 400,000
股,拥有权益比例从 11.7672%变为 12.3469%,使得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在益善生物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益辉投资仍未披露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益辉投资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违反了《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购重组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权益变动与收购》第 2.2.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益辉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配合
挂牌公司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5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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