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5960 证券简称:九易庄宸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普通股同意股数 38,798,61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5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6 第三章 股份......7 第一节 股份发行......7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9 第三节 股份转让......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2 第一节 股东......12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5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7 第五章 董事会......31 第一节 董事......32 第二节 董事会 ......3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2 第七章 监事会......45 第一节 监事......46 第二节 监事会 ......4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0 第二节 利润分配......5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1 第九章 通知......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58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60 第十三章 附则......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河北九易庄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河北九易庄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原有股东即为公司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 856 号科技中心一号 楼二十二层 2201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70.0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设计为起点并谋求持续成长,在合法业务范围内,使九易庄宸成为受人尊重的国际品牌。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人防工程、景观及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送变电工程、电子设备安装工程、环境工程、水利工程、钢结构工程、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工程、消防工程、古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工程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城乡规划编制;城市规划、旅游规划;农业工程设计服务;广告设计、图文设计;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模型的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房 屋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文化产品设计、销售;企业营销策划;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取记名方式,并于公司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时,公司原股东不享有对新增股份的优先认购权。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 1500 万股,发起人认购公 司已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序 认购股份额 持股比例 发起人名称 出资方式 号 (万股) (%) 1 梁冰 204 净资产折股 13.6 2 常爱国 204 净资产折股 13.6 3 胡翌 160.2 净资产折股 10.68 4 刘晔 160.2 净资产折股 10.68 5 孔令涛 160.2 净资产折股 10.68 6 王印玺 72.9 净资产折股 4.86 7 刘京华 72.9 净资产折股 4.86 8 孙彤 58.2 净资产折股 3.88 9 范进金 58.2 净资产折股 3.88 10 朱增强 58.2 净资产折股 3.88 11 潘书通 58.2 净资产折股 3.88 12 李华中 58.2 净资产折股 3.88 13 焦纯嗣 43.65 净资产折股 2.91 14 李申山 43.65 净资产折股 2.91 15 贾占亭 43.65 净资产折股 2.91 16 张建甫 43.65 净资产折股 2.91 合计 15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870.04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经证监会批准后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而实施的定向增发);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相关规则。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