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易庄宸: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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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九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 2 年内应继续承担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九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下可以设审计委员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投资与风险管控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查和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股东权益的保障,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且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 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 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400 万元;
    (二)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包括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均需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外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均需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及人员执行 董事会决议事项;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 告;

  (三)指导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

  (四)提名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签署公司高级管理层人员任免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它应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〇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
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5 日前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审慎选择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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