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易庄宸:公司章程

2025年01月13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 以传真方式送达;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通知的方式进
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送达的,公告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只要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七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七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七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一百八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启动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安排。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就审议终止挂牌议案中明确对于未参与股东大会审议的或对申请终止挂牌议案持反对或弃权票的投资者,公司应通过回购安排等保护措施;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启动回购股份、撮合第三方股份转让、设立专门基金、清算等方式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争议解决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一百八十六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 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
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五) 交易,是指下列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3.提供担保;4.提供财务资助;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12.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 “以
外”、“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